加纳新投资法的优惠政策
时间:2008-2-1 11:04:10 文章:加纳旅游商务网 访问次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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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投资法规定:建立有加纳人合伙的企业,外资应不少于1万美元;建立外国独资企业,外资应不少于5万美元;建立合资或独资外贸企业,外资应不少于30万美元,而且应起码雇佣10个加纳人。
新投资法的优惠鼓励条款中外贸企业可享受的优惠待遇包括:外贸企业进口自用的机械设备和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、销售税和执照税;经总统批准,符合加纳既定发展战略的重大投资,还可享受特别的优惠待遇。
新投资法规定外资的红利和净利润、为支付贷款利息和技术转让协议手续费、企业被出售或税后净收入或外资的利润,均可通过指定的商业银行自由转移。外国雇员可通过指定的商业银行向国外汇款,但数量不得超过本人工资总额。
有关争端解决条款规定:双方发生争端应努力协商解决。若不能达成和解,可通过第三国或国际仲裁机构仲裁。任何通过争端解决程序不能达成协议的争端,一律按外资方选择优先的原则处理。
新投资法规定的所得税全免的行业:住宅和商品房房租收入,自竣工起5年内所得税全免。商品房的参建、销售或出租公司所得的利息,自开始经营起5年内所得税全免。开办农业银行10年内所得税全免。可可农场及生产者所得税全免。养牛场和林木作物种植,10年内所得税全免。家禽、渔业和经济作物,5年内所得税全免。海空运输(非当地居民)所得税全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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